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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02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涛、宋新华、曾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黄涛,宋新华,曾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7**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宋新华,男,汉族,195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曾昂,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涛、宋新华、曾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涛、宋新华、曾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涛、宋新华、曾昂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录坡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