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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694号

王纯峰与翁海燕、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纯峰,翁海燕,王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694号

原告:王纯峰,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海燕,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告:王长江,男,1974年10月7日,汉族,住霞浦县。

原告王纯峰与被告翁海燕、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王纯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王纯峰负担。

审判员  张光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