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002号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107国道与桂江路交叉口向西300米。法定代表人艾努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坤,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开封县。被告任玉超,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遂平县。被告梁伟光,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坤、任玉超、梁伟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清霞
审 判 员 杨 景
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