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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1002号

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志坤、任玉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志坤,任玉超,梁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002号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107国道与桂江路交叉口向西300米。法定代表人艾努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坤,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开封县。被告任玉超,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遂平县。被告梁伟光,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坤、任玉超、梁伟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漯河市东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清霞

审 判 员  杨 景

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