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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60-1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某,郝某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60-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闫某(系郝某某之妻),女。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闫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河滨大道南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闫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河滨大道南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