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473号原告刘正云,男,汉族,现住宝塔区李渠镇冯庄乡。被告史卫全,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海军,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正云诉被告史卫全、张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门窗,2014年年底,工程完工,被告只支付原告6000元工程款,剩余9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正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