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533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