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2872号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春芸,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腾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罗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