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春芸,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腾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罗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