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36个村民委员会(详细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王阅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36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因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代理律师李莉于2014年11月20日向河北省省长寄出行政申请书EMS,该邮件于2014年11月22日投递成功。后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再次寄出行政申请书,河北省人民政府陈述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寄件人为李莉、收件人为河北省省长的邮件,内含要求给予行政申请书答复的函、行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该行政申请书列明被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申请事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国用(2005)87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述称其两次申请内容一致。另,2005年12月16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颁发丰南国用(2005)871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已于2005年12月16日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颁发丰南国用(2005)871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宗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享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与诉争土地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诉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土地使用权,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起诉。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主要理由: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与诉争土地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现登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的土地原归上诉人所有,1962年至1967年间,河北省人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需要将诉争土地划拨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上诉人对诉争土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根据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不再使用诉争土地而将其向外承包收取巨额承包费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诉争土地原所有人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
一、对于本案诉争土地,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已经于2005年12月16日颁发了丰南国用(2005)871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与诉争土地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土地使用权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无批准上诉人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请求判决河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批准的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将国用(2005)87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将上述土地的所有权交回给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与诉争土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河北省人民政府无批准其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代理律师李莉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行政申请书,收件人为河北省省长,该邮件于2014年11月22日投递成功。2015年3月27日,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代理律师李莉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行政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称仅收到2015年3月27日寄出的、寄件人为李莉收件人为河北省省长的邮件,内含要求给予行政申请书答复的函、行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该行政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36个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申请事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国用(2005)87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述称其前后两次申请内容一致。后河北省人民政府认为上述申请事项不属于该政府法定职责,遂将该申请作为信访件交于信访部门处理。2015年8月,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河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批准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将国用(2005)87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将上述土地的所有权交回给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另查明,2005年12月16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就本案诉争土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颁发丰南国用(2005)第8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批准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所有权交回给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而本案涉案土地已于2005年12月16日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唐山农副业基地颁发了丰南国用(2005)第8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中载明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无权收回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河北省人民政府亦无批准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所有权交回给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诉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大新庄镇36个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站巍
代理
审判员 梁俊丽
代理
审判员 周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简 毅附:上诉人详细名单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河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印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庆权,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怀林,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有明,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岭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祥存,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艳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善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薄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昌文,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小岭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国海,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柳林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贺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柳林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广孟,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柳林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世环,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孙沙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维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会禄,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薄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胜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中合,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广民,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沙沟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宝龙,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南董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义文,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天玉,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佟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佟会德,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佟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佟胜林,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佟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令辉,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养马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福山,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闫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福财,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河沿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杰,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小河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令生,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渠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昌会,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八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义震,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小双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博乐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昌林,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小裴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裴巨高,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裴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裴正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寺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为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芝麻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久阳,该村委会主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