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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3355号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松、蔡春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松,蔡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355号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82160753J。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松,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蔡春霞,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蔡春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

审判员  林金水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