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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327号

王松森与赵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松森,赵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327号原告王松森。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芳。

原告王松森与被告赵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宋伟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森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照、被告赵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松森诉称,被告刘玉丰生前与被告赵淑芳系夫妻关系,从事铸造行业,原告与被告多年前建立长期煤炭买卖合同关系,约定货到付款。两被告不能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款条,现共计5张,合计金额70070元。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煤炭欠款700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刘玉丰的起诉。

被告赵淑芳辩称,刘玉丰于2016年7月14日去世,我与刘玉丰系夫妻关系,我们与原告的欠款都是从原告处买煤形成的,欠款共计70070元。我现在没有现金,只有设备和铸件。

经审理查明,刘玉丰多次向原告王松森购买煤炭。2014年12月13日,刘玉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煤炭款27270元。2015年2月3日,刘玉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煤炭款10000元。2015年4月20日刘玉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债务方经办人赵淑芳,载明欠原告煤炭款11800元。2015年5月24日,刘玉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煤炭款14000元。2015年7月4日,刘玉丰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债务方经办人赵淑芳,载明欠原告煤炭款120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还款5000元,至原告起诉时,刘玉丰尚欠原告货款70070元。刘玉丰于2016年7月14日去世,生前与被告赵淑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5张、还款条1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证据材料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刘玉丰欠原告王松森货款70070元,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赵淑芳与刘玉丰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刘玉丰于2016年7月14日去世,原告申请撤回对刘玉丰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判决如下:被告赵淑芳欠原告王松森货款700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赵淑芳负担,因原告王松森已预交,被告赵淑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松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伟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