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保74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755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49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12的存款人民币680974.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