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佳,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樊永锋。被执行人许会苹。被执行人陈志伟。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永锋、许会苹、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9.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永锋、许会苹、陈志伟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善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