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执5157号之一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永锋、许会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永锋,许会苹,陈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佳,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樊永锋。被执行人许会苹。被执行人陈志伟。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永锋、许会苹、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9.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永锋、许会苹、陈志伟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善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