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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116-1号

凤县腾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史建平、蔡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县腾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建平,蔡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凤县腾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成。被执行人史建平。被执行人蔡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30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史建平、蔡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建平、蔡鹏飞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12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770元,承担执行费1790元。但被执行人史建平、蔡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鹏飞在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13056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门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