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莉,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号2门***房。被执行人湖南正通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92号2-403室。法定代表人汤雲雅。申请执行人宋莉与被执行人湖南正通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408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满宏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