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1037号
申请执行人:席有林。
被执行人:钟林。申请执行人席有林与被执行人钟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林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林银行存款288478元(执行费41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