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788364-8。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中福,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汪国华,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中福、汪国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