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1778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汤中福、汪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汤中福,汪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788364-8。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中福,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汪国华,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中福、汪国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