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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619号

牛某某与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19号

原告:牛某某,女,住辽源市。

被告:潘某某,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