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19号
原告:牛某某,女,住辽源市。
被告:潘某某,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
牛某某与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19号
原告:牛某某,女,住辽源市。
被告:潘某某,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