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02执232-1号

董彦萍与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彦萍,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董彦萍,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诉前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归还申请执行人董彦萍剩余借款本金530000元、利息和服务费226067元(截至2016年8月16日)、执行费9035元,共计76510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651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