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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363号

郑旭东与郭洪杰、李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洪杰,李藕,郭建光,郑旭东,马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藕。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旭东。

原审

被告:马威。

上诉人郭洪杰、李藕、郭建光与被上诉人郑旭东、原审被告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以追加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属扩大被告范围,显属争揽管辖,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马威户籍登记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区。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希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