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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44号

伍旌旗与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旌旗,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伍旌旗,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何洪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真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因该银行帐户系保证金账户,且本院属轮候冻结,暂无法执行。同时,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伍旌旗尚未实现的债权40451.6元、案件受理费321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凌云

审判员  王红军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