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民初2343号
原告:张俊熙,男,201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理人:张树东,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琼,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之祖母)。
被告:王富财,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理人:蒋华英,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王富财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华连,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王富财之父)。
被告:谭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代表人:余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艳,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俊熙与被告王富财、谭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简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琼,被告王富财的法定代理人蒋华英和王华连、谭建、人保简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兆敏和周海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俊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9649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4日21时40分,被告王富财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及姚晓洁,在掉头时与被告谭建驾驶的川MX270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富财、姚晓洁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认定,被告王富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谭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好转出院。2016年5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谭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简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富财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家庭经济困难,只有尽力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谭建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人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2000元的费用,要求纳入本案一并解决。
被告人保简阳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川MX2701小型轿车在本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应扣减20%的自费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4日21时40分,被告王富财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张俊熙、姚晓洁,由简阳市简城镇南门方向驶往沱一桥方向,当车行至沱一桥东头至西头150米处掉头驶往南门方向时,与由沱一桥东头驶往沱一桥西头的由被告谭建驾驶的川MX270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俊熙、王富财、姚晓洁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3日,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富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谭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俊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俊熙被立即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0月2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9367.05元。另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96.20元。2016年4月5日又到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取内固定,于2016年4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626.09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张俊熙的伤情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川MX2701小型轿车属被告谭建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简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谭建向原告张俊熙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另查明,原告张俊熙虽系农村居民,但从2013年9月起一直在简阳市简城小叮当幼儿园上学,并和其祖母蒋运琼居住在简阳市简城镇石笋井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简阳市简城小叮当幼儿园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俊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富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谭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王富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谭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富财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谭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简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简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简阳公司和被告王富财的监护人按责任比例分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内应按比例受偿(见附表)。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问题。原告张俊熙虽系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城镇居住,因此其赔偿项目及标准均应按照城镇居民2015年度四川省统计数据和资阳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过高,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23天每天3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按23天每天25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按23天每天80元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000元,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保简阳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扣减20%的自费药,因无证据证明,也未申请鉴定,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谭建向原告张俊熙垫付了2000元,为鼓励救助,减少讼累,也应纳入本案一并解决。综上,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为:1、医疗费25489.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30元/天=690元;3、营养费23天×25元/天=575元;4、护理费23天×80元/天=1840元;5、残疾赔偿金26205元/年×20年×10%=5241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7、鉴定费700元;8、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85204.34元。首先应由被告人保简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张俊熙赔偿31167.06元〔医疗费用3220元(26754.34元÷83088.10元×10000元)+伤残费用27947.06元(58450元÷230060元×110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54037.28元由被告人保简阳公司负责赔偿16211.18元(54037.28元×30%),被告王富财负责赔偿37826.10元(54037.28元×70%)。品迭被告谭建垫支的20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费317元后,实际应由被告人保简阳公司支付原告张俊熙赔偿款45695.24元,支付被告王富财垫支款16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熙赔偿款45695.24元,支付被告谭建垫支款1683元;
二、被告王富财的监护人蒋华英、王华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熙赔偿款37826.10元;
三、驳回原告张俊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王富财负担740元,被告谭建负担317元(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2016)川2081民初2342号、2343、2355号案件分项表 案号及原告 合计 医疗费用 死亡伤残费用 财产损失 交强险应获赔偿 超交强险承担 医疗费用 (1万元) 死亡伤残费用(11万元) 财产损失 人保简阳公司 王富财 2342号 姚晓洁 46315.57 169830 5574.27 81201.86 38810.83 68513.74 2343号 张俊熙 26754.34 58450 3220 27947.06 16211.18 37826.10 2355号 王富财 10018.19 1780 950 1205.73 851.08 950 2922.4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