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虞执民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陶根耀被执行人赵国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虞商初字第02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国祥(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63的存款人民币50025元,先冻结12个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