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761号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12幢(万红集贸市场南侧)。经营者:吴海霞。
被告:秦振理。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与被告秦振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小吴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许 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