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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688-1号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丰卫、黄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丰卫,黄陈伟,常晓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688-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26-8。被执行人王丰卫,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黄陈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常晓燕,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丰卫、黄陈伟、常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丰卫、常晓燕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陈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处置无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567.6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61567.6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6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