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君,女。
被执行人:文秀云,女。
被执行人:武学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美君与被执行人文秀云、武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美君以自行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1)金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