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25号之一
被执行人:何财,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被执行人何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财应履行的债务总额为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案件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我院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昆
审判员 李军年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