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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04号

石越群与张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越群,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石越群被执行人张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刑初字第41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的存款1703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强相当于1703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