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永济市中山东街,住永济发电厂生活区。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永济市中山东街,住永济五七五生活区。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济市中山东街,住永济市发电厂生活区。2016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济市中山东街,住永济市发电厂生活区。2016年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廉某某,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永济市城东街道。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廉某某等人在永济发电厂生活区菜市场“阿美面食馆”吃饭时,遇见了同在饭店吃饭的王某某(又名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便以王某某上学时和其有矛盾、几年前打过刘某甲为由,预谋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纠集刘某甲、陈某甲到场,尾随王某某等人到五七五生活区“动感发艺理发店”附近时,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套在王某某、李某某头上,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对二人及同行的赵某、崔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李某某受伤,随即逃离现场。后经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王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因伤让其姐姐到永济市公安局说明情况;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廉某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廉某某等人在永济发电厂生活区菜市场“阿美面食馆”吃饭时,遇见了同在饭店吃饭的王某某(又名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便以王某某上学时与其有矛盾、几年前打过刘某甲为由,预谋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纠集刘某甲、陈某甲到场,尾随王某某等人到五七五生活区“动感发艺理发店”附近时,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套在王某某、李某某头上,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对二人及同行的赵某、崔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李某某受伤,五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后经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所受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王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作案工具黑色塑料袋3个,由公诉机关移送至本院。同时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廉某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因伤让其姐姐到永济市公安局说明情况;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曾经叫王某某,2016年1月18日晚7时左右,我和朋友李某某、崔某一起在电厂生活区菜市场里的一家阿美面食馆吃饭。饭后我们在电厂生活区东门口遇见了朋友赵某和康某某,随后我们就一起向五七五方向走,当走到五七五生活区动感发艺理发店的时候,我感觉好像有人在后面跟着我们,我就往后看了一眼,也没看见什么,就没有在意,我们一直往东走到路口刚拐向南边的时候,突然有一个人用塑料袋将我的头蒙住,有两三个人用拳头打我,并且还有人在我身上乱摸,这时我听见有大人说话的声音,他们就把我放开了。我就把蒙在我头上的塑料袋扯开,这时还有一个男子准备抢我的手机,我就顺手拽住了这个男子,不让他走,这时从后面来了一个男子猛的将我蹬倒在地,随后他们就朝北跑了。李某某告诉我,她也被几个男子打了,同时也被抢了100多元钱,这时我发现我上衣左边口袋里的320元现金也被他们抢走了。崔某和赵某也告诉我,他们也被打了。当时我看不见有几个人打我,我感觉有三四个人。事后我想起我在阿美面食馆吃饭时见过这名男子,并且这名男子在阿美面食馆对面的一个商店里还买过东西,随后我到商店里看了监控,发现监控里有四、五个男子在商店里买东西,这四、五个男子其中一个拿一条香烟进来的一个戴眼镜的较胖的男子就是抢我手机男子。过了几天,对方家长给我道歉,我也给他们写了谅解书,打我的人有刘某、刘某甲、廉某某、陈某某以及陈某某弟弟。两三年前我和刘某甲有过矛盾,我和几个朋友早永济电厂打过刘某甲,和其他的人没有矛盾。他们抢我手机,抢钱都是我的主观想法,当时我手机在右手上拿着,有人拉我的右手腕,我就认为是要抢我的手机,对方跑后,我发现身上的现金和数据线都不见了,现场也没有找见,我就认为是对方抢了我的钱,也是我的主观想法。2.王某某辨认笔录,经辨认指出4号,(陈某某,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08260031)就是其所说的案发时与其厮打,并想抢走其手机的男子。3.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的朋友王某某、崔某在发电厂生活区的菜市场里的阿美面食馆吃饭,我们在面食馆里坐下后,又来了一群陌生男子到面馆里吃饭,当时我们在面馆的大厅坐着,那群陌生男子在面食馆的包间里坐着,到7点30分左右,我们吃完饭后到阿美面食馆对面的一家小卖部里买东西,我们刚买完东西,又遇见了刚才在面食馆里看见的那几个陌生男子,我们买完东西就从发电厂生活小区的东门往五七五的生活小区走。我们刚走到发电厂生活小区的东门口时,遇见了我的另两个朋友赵某和康某某,我们就一起往五七五的生活小区走,我和王某某走在后面,其他三个朋友走在前面,当走到动感发艺理发店附近时,我就被人从背后拿塑料袋蒙住头,然后我就被摔倒在地上,之后就感觉有人把我压在地上不让我起来,还有人用硬东西往我头上打,打的时候感觉有人到我的裤子口袋里拿东西,拿完我口袋里东西时,打我的人就跑了。我从地上站起来,把套在头上的塑料袋去掉之后,看见有三个陌生人正在打王某某,崔某就从前面跑了过来,然后正在打王某某的三个陌生人就跑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了。我共被抢了121元,王某某说他被抢了300多元。当时打我的有三人,打王某某有三人,我感觉有六个人抢我们。当时他们没有人说过向我要钱,事后我给刘某、廉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写了谅解书。4.赵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晚8点左右,我和朋友康某某从五七五生活区往发电厂生活区找王某某他们,当我们走到发电厂东门口碰见了王某某、李某某、崔某,随后我们五个人就往回走,我和崔某、康某某走在前面,李某某和王某某在后面。当我们走到动感发艺理发店门口往南拐的时候,我扭头看见几个人用东西蒙住王某某和李某某的头在打他们,同时还有两个人过来分别打我和崔某,我挣脱后往南跑,打算过去找人,后来我感觉崔某从我身边跑过去,我以为崔某是叫人去了,我就又返回现场,我再次回来的时候那几个人已经跑了。我看见李某某躺在地上,王某某站在路边的排水沟里。再后来我们就报警了。打我们的人共有六、七个人,打我的那个人带个眼睛,体型较胖,短发,年龄在20岁左右,其他人我没有看清。5.赵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指出6号(陈某某,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08260031)就是其所说的案发时殴打他的人。6.崔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王某某笔录内容基本一致。(未涉及是否被抢钱一事)7.崔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指出1号男子(陈某某,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08260031)就是案发时最后和王某某一起厮打的那名男子;2号(王某甲,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11240939)就是其所说的案发时,用黑色塑料袋套王某某头的那个男子。8.康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时我和赵某在最前面,王某某和李某某跟在我们后面大约五六米远的地方,我们商量好计划去五七五生活区里的大草原烧烤摊聊天,当我们走到动感发艺理发店门口往南拐的时候,我听到后面走着的李某某惨叫了一声,我就扭头回去看,有五六个男子在分别用黑色的塑料袋蒙住王某某和李某某的头在打他们,同时还有两个人过来分别追打赵某和崔某,崔某就赶紧朝大草原烧烤摊方向跑,同时还有另一个男子在用脚踹赵某,并用砖头打赵某的头但没有打住。赵某挣脱了这个男子后就赶紧往南跑,随后我看见打赵某的男子就朝李某某和王某某的方向走,过了一会这几个男子就朝北跑了。随后我就看见李某某躺在地上,王某某站在路边的排水沟里。我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告诉我他们身上的钱被那几个人抢走了,王某某被抢了300多元,李某某被抢了100多元。再后来我们就报警了。当时李某某和王某某被打的比较严重,崔某和赵某伤的不重。我看了王某某提供的视频,视频中王某某、李某某、崔某他们进了商店,紧接着有一个嘴上叼烟的男子进了商店,这个男子应该就是用塑料袋蒙王某某头的那个人,紧跟在他后面戴眼睛的男子应该就是打赵某的那个人,这个人最后和王某某在一起打了。9.康某某辨认笔录,经辨认指出,照片中的5号(陈某某,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08260031)就是其所说的案发时殴打赵某的人;照片中的10号(王某甲,身份证号码142702199311240939)就是用塑料袋蒙住王某某的男子。10.王某甲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当天下午,我和陈某某、廉某某、刘某共四人在刘某家打麻将,大约玩到19时许,我们四人一起到发电厂菜市场的阿美饭店吃饭,在吃饭中间,刘某给我们三人说,他看坐在进门左边桌子的那个人不顺眼,我们三个就问刘某想怎么,刘某说想打那个人,我也顺便看了一下那个桌子上的人。这个桌子有三个人,我当时理解是刘某和那个穿浅色衣服,体型较瘦,个子不高的那名男子有矛盾。过了半小时我们吃完饭,又到饭店对面的商店里买了东西。我们到商店的时候,见之前刘某说的那几个人也在商店,我们进入商店后,那几个人买完东西就走了。后来我肚子疼就从商店里拿了一下纸准备上厕所,在我出商店的时候,陈某某和刘某已经不知道去哪里了,只有廉某某在,接着我和廉某某一起到发电厂菜市场西门出去上厕所,当时廉某某不愿意和我一起上厕所,他给我说要回家去,之后廉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刘某奶奶家,我上完厕所后,去刘某奶奶家找他们,没有见,我先给陈某某打电话,电话打不通,我又给廉某某打电话,电话没人接,因我不知道刘某的电话,就没有再打。当我准备回家的时候,我接到廉某某给我回的电话,我问他在哪里,廉某某说他在五七五学校门口,我就走到学校门口,但是没有见他们,我再次给廉某某打电话,廉某某说他们在马铺头村西门楼那里,他们让我过去,我不愿意去,就给他们说我不过去了,之后我就一个人原路返回到了我家。我猜他们去打那个人了,因为我们吃饭的时候就预谋着要打那个人。11.刘某甲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刘某甲的姐姐,王某甲被抓后,王某甲的父亲找刘某等人,让刘某他们几个到公安局把情况说清,当时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事,我问刘某公安局有没有找他,他说没有,我就给刘某说,如果公安局找你,你就到公安局去把情况说清。就在刘某准备投案的前几天,脚受伤了,随后还在永济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现在虽然出院了,还不能下床,我听医生说,他三个月后还得再做一次手术。12.王某乙(刘某表弟)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农历年年底的一天19时左右,我在我外婆家,当时刘某过来到房间里转了一圈又出去了,我当时见他出去上网,我们走到五七五学校附近时,见了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还有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随后我们六个人一起朝五七五方向走,随后我看见有四五个人在我们前面走,当时刘某就给我说:”没你事,你别管。”刘某说完,他们五个人就朝那几个人跟前跑,我一个人在后面跟着慢慢走。当时他们五个人追上那几个人后,就开始打其中两个人,在他们打对方的时候,我听见被打的那两个人在喊,我就没有到跟前去,站在距离他们大约5、6米远的地方。后来过来两个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她俩说了几句,随后刘某等人就跑了,我也跟着刘某他们朝北跑了,中间经过刘某甲家的时候,刘某甲就回家了,我和陈某某、陈某甲、还有那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朝马铺头方向走,刘某后来也追上了我们,我们五个人走到马铺头村后,那个我不认识的人(他家是马铺头村的)也回家了,再后来我和刘某、陈某某、陈某甲四个人一起回了发电厂。1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月18日,接收持有人王某某提供的黑色塑料袋3个,并随案移交。14.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15.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22日,廉某某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2016年1月25日,刘某甲主动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2016年1月25日,刘某姐姐刘某甲主动到刑侦大队说明因刘某脚部受伤住院不能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希望民警到医院调查刘某的犯罪事实,当日民警到永济市人民医院对刘某进行讯问;2016年2月1日,陈某某、陈某甲主动到刑侦大队投案。1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17被告人廉某某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下午,我和刘某、王某甲、陈某某四人在刘某家打麻将,到晚上六、七点钟左右,我们四个人一起到永济发电厂菜市场里面的饭店吃饭,当时大厅没有空位,我们四人就进里面的包间吃饭,在饭桌上,刘某给我们几个说,他和坐在饭店里大门左手边第一个桌子的那三个人中的一个人有矛盾,之前在学校的时候闹得矛盾,随后刘某给一个叫刘某甲的人打电话,后来我们又在商店见了那几个人,见了那几个人后,刘某和陈某某先离开,我和王某甲后离开,当时因王某甲想上厕所,我就先去找刘某他们,当我到发电厂东门外的时候,见刘某和陈某某在那里,另外还有刘某甲和两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在那里,到了发电厂东门后,他们没有给我说什么,就朝五七五方向走,我也跟着他们,我们一直走到五七五生活区的一个理发店附近,我见到了之前在饭店和商店里见的那几个人。当时刘某手中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跑上去套住了一个人的头,接着我们几个人就一起上去打那个人,当时好像把两个人打倒地了,这两个人倒地后,我也上去朝一个较瘦的人腿上踢了一脚,这两个人被打后,和他一起的有三四个人就朝南边跑了,跑走的人有男也有女。后来我们几个把那两个人打了一会,我们六个人一起从那个路口往北走了。当时我们共六个人参与了打架,有我、陈某某、陈某甲、刘某、刘某甲、王某乙。我能确定王某乙在,他也参与了打架,当天晚上打完架后,除了刘某甲先回家了,我们五个人一起从五七五走到我村,之后我回家后,他们四个人离开了,王某乙当时也和我们一起去了我村。廉某某辨认笔录经辨认7号(王某乙142702199503220035)就是其所说的王某乙。18.陈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当天下午,我和王某甲、廉某某、刘某几个在电厂刘某家打麻将,当时我弟弟陈某甲和刘某甲也在刘某家,随后刘某甲先离开,我弟弟陈某甲也离开了,后来到18时许,我和王某甲、廉某某、刘某四个人一起到发电厂的菜市场里的饭店吃饭,我们进入饭店坐到桌子边的时候,刘某给我说:门口吃饭的那桌有一个人就是前两年打刘某甲的那个人,他还说和那人一起吃饭的另一个人之前盗过他的QQ号等等的话,我问他想怎么样,刘某就打电话给刘某甲,我听见他和刘某甲打电话说,他见了前两年打刘某甲的那个人了,并问刘某甲想怎么样。在我们还没有吃完饭的时候,刘某甲给刘某打了电话。吃完饭后,刘某看见之前打刘某甲的那个人去了饭店对面的商店,王某甲和廉某某也跟着去了商店,我和刘某就去了菜市场门口(电厂大门口附近),当时刘某在那打电话,打完电话过了一会陈某甲和刘某甲先后就到了。刘某甲过来就问,人去哪了,刘某说去五七五了,当时廉某某和王某甲没有跟过来,我就和陈某甲,刘某、刘某甲一起往五七五方向走找那个人。在往五七五走的路上,刘某说他一会去他奶奶家拿几个塑料袋,(这时候我已经知道他们要打的人叫王某某)等见了王某某他们后,用塑料袋套住他们的头上去就打,打完就跑。后来,刘某去了他奶奶家,我和陈某甲、刘某甲继续往五七五方向走,当我们走到发电厂东边的门口时,廉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后就跟了过来。等廉某某、刘某来了后,我们五个人继续往五七五方向走找王某某他们,在路上刘某从他口袋里拿出来三个黑色的塑料袋,给了我和我弟弟陈某甲一人一个,他自己还拿了一个,并给我们说,等见了那几个人后,我们几个每人套一个人的头,其他人上去一起打他们(我手中拿的那黑色塑料袋我走到半路的时侯扔了),后来我们在五七五生活区的一个小路上看见了王某某他们,刘某就拿着塑料袋跑上去套王某某的头,接着就开始打王某某,我当时见刘某开始打了,我也跟着上去打了王某某,我们打了一会后,我听见刘某喊了一句”跑”,我们几个就朝北边方向跑了,在跑的时候,我见我弟弟陈某甲没有跟过来,当我回头的时候,看见王某某拉着我弟弟陈某甲,我就跑过去把他们往开拉,刘某当时蹬了王某某一脚,把王某某蹬倒了,后来我们就跑了。当时一起去五七五打人的有我、刘某、刘某甲、陈某甲、廉某某以及刘某的弟弟王某乙(六人)。当时我只知道刘某先动手打王某某,紧跟着我感觉我们几个都一起冲上去了,王某乙到底有没有打人,打的谁我没有看清。事后刘某还特意给我打电话说不要把王某乙供出来。19.陈某甲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刘某、王某甲、陈某某、廉某某在刘某家打麻将,我和刘某甲在旁边看他们打麻将,快到19点时,我姨给我打电话叫我吃饭,刘某甲也要回家,我就和刘某甲一起离开了刘某家。当天19点半左右,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看见“宝宝”(大名叫王旋凯,他以前叫王某某)了,让我过去。我就往过走,在热电厂生活区的路上,我碰见了刘某和陈某某,刘某说“宝宝”他们几个人走了,并说刘某甲马上过来了,让我们等会他。过了几分钟,刘某甲就来了,刘某说让我和刘某甲先往前走,看看“宝宝”他们走到哪了,路过刘某奶奶家时,廉某某给刘某打了个电话,刘某说他去他奶奶家取个袋子,我和刘某甲继续走,走到五七五学校门口时,等了一会,刘某、陈某某和廉某某就过来了,然后我们五个一起往前走追”宝宝”他们,中途刘某给了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说一会见了“宝宝”他们,让我和他每人套一个人的头。走到五七五一个理发店附近,我们追上了“宝宝”他们,他们有五个人,有三个人走在前面,后面的两个人一前一后走着,刘某把他衣服上的帽子戴上,快步走到他们五个人中间,用准备好的塑料袋套到其中一个人头上(事后刘某给我说他用袋子套的“宝宝”,他就知道那个人是“宝宝”),我们四个人紧跟着上去,我用刘某给我的塑料袋套住最后一个人的头(事后我知道这个人叫李某某),当时我用的劲有点大,把袋子弄烂了,我把袋子扔在旁边,不知道谁把这个人推倒在地上,我用脚朝这个人身上踢了几脚,踢到这个人身上的哪个部位我不知道,然后我听见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跑,刘某、陈某某、刘某甲、廉某某就跑了,“宝宝”从我后面抱住我,用拳头在我背上打了几拳,刘某和陈某某就跑过来,把”宝宝”推开,拉住我就跑了。我们五个就往回跑,路过刘某甲家时,刘某让刘某甲回家了,再路过马铺头村时,廉某某也回家了。我和刘某、陈某某回到刘某家聊了一会,我和陈某某就回家了。打“宝宝”是因为2年前宝宝打过刘某甲,我们都是发小,当时报案了没有处理,我们都很憋屈,我就知道刘某叫我过去要打宝宝。当时一起去的还有王某乙,因为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不让我把王某乙说出来,我就没有说。但是王某乙有没有打人我没有看见。20.刘某甲讯问笔录,主要内容:证明:2016年1月18日晚上,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看到以前惹过他的一个男子和以前打过我的王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打王某某他们,随后我就到电厂莱市场门口和刘某碰了面,当时陈某某、陈某甲都在。因为我们知道王某某以及惹刘某的男的住在五七五,我们就往五七五的方向追,在经过刘某他奶奶家的附近的时候,刘某去了他奶奶家,后来刘某、王某乙、陈某某他们追上我的时候,我见刘某手上拿了几个黑色塑料袋,分给了几个人,再后来廉某某也追了过来,我们六个就一起朝五七五的方向找王某某他们。当时我只知道我和刘某打了一个人,打完后,我问刘某,刚才我们打的那个人,是不是惹刘某的人,刘某说不是,并说打的人是王某某,我又问刘某,和王某某一起想跟的那个胖子(后来我知道她叫李某某)是不是惹他的人,刘某说也不是。当时我打完后跑的时候,看见陈某甲拉住李某某的衣服,还看见王某乙站在距离我们打架五六米远的位置,陈某某正往王某某跟前走,我当时没有注意廉某某在干什么。王某乙到底有没有参与打架我真说不清。刘某召集人打王某某的原因有给我出气的因素,因为王某某当时打我的时候,刘某他们几个都知道达事。不过后来我和王某某见面后还说话,我心里已经不是那么仇恨王某某了。刚开始我没有说王某乙是因为刘某让我不要说出王某乙。21.刘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8日下午,我和小明(廉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在我家打麻将,陈某甲当时也在我家,刘某甲刚开始也在我家,到下午6点钟左右,刘某甲离开了,陈某甲和他家里人出去吃饭去了,随后我和小明、王某甲、陈某某去发电厂菜市场里的饭店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见王某某和另外两个人也在饭店吃饭,我就给王某甲、陈某某等人说那个人之前打过刘某甲,随后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给他说我见王某某了,问他能回来吗,刘某甲说他一会就回来了。在吃饭的时候,我还给陈某甲打了电话说我见了打刘某甲的那个人了,让他下来。我们吃完饭后,小明和王某甲去饭店对面的商店买东西,那时陈某甲来过来了,我就和陈某甲、陈健男一起离开了,在莱市场门口我们见了刘某甲,我给刘某甲说,王某某已经离开了。当时我和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商量,要是见了王某某他们后,用塑料袋套住他们的头后就开始打,打完我们就一起跑。随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到发电厂我奶奶家楼下,我给他们说我到我奶奶家去取塑料袋,当时我从我奶奶家取了几个较大的黑色塑料袋,我记得当时只拿了两个。我取完塑料袋后,小明也过来了和刘某甲他们在一起。小明过来说,王某甲上厕所了。之后我们就往五七五方向走找王某某他们,在去五七五的路上,我给了陈某甲一个塑料袋,后来我们在五七五一个理发店附近见了王某某他们,我用黑色塑料袋套了王某某的头,陈某甲用塑料袋套了和王某某一起走路的另一个较胖的人的头,我们把他俩的头套住后就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后来听见有人喊,我们就跑了。打王某某主要想为刘某甲报仇,当时我和刘某甲、陈某某一起打了王某某,后来听说陈某甲还打了和王某某一起的较胖的一个人。王某乙当时没有参与打架,不过,他知道我们打架的事情,当时我从我奶奶家取塑料袋的时候,王某乙就在我奶奶家,我拿了塑料袋下楼后,王某乙也跟着我下来了,他当时问我去干什么,我说我们去上网,他也要跟着我们一起去,后来我们六个人一起往五七五方向走找王某某他们,随后我们见了王某某他们后,我就给我弟弟王某乙说,没有他的事,不要让他管,他就在后面等着我们。我和陈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廉某某五个人一起上去将王某某他们打了后,就叫上王某乙一起走了。王某乙当时确实没有参与打架。2016年7月22日,本院委托永济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评估;2016年8月8日,永济市司法局作出了(2016)永司矫字95、96、94、97、9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黑色塑料袋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叶 沛
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