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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439号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仲娇,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伟明,邓碧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仲娇,谭伟明,邓碧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学周。委托代理人邓燕红、司徒宠惠。被执行人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仲娇。被执行人许仲娇,女,被执行人谭伟明,男,被执行人邓碧华,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仲娇、谭伟明、邓碧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被告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71337.79元及从2015年7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欠款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利息给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受理费45170元由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谭伟明、许仲娇、邓碧华对被告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借款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谭伟明、许仲娇、邓碧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因四被告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已于2016年02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44565元。上述合计共4261072.79元。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许仲娇名下号牌为:粤J×××××、JBRXXX、JTXXX5、JBKXXX、JNDXXX、JBL10X、JBL12X、JBL38X、XOWXX3、XOWXX8小型轿车;查封登记在许仲娇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兴耀花园XX幢首层【证号为: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2)字第XXXX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开府国用(2013)第0XX**号)】;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XX号楼XX座XX号房【证号为: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2)字第11000XXXXX及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开府国用(2012)第XXX**号)】。查封谭伟明名下号牌为:粤J×××××、JXMXXX、J25AXX、XUA0XX小型轿车;查封登记在谭伟明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XX号XX座XX号房【证号为:F开平(2013)11000XX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开府国用(2013)第10XXX号)】;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XX号47座XX号房【证号为:F开平(2013)110005X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开府国用(2013)第103XX号)】;座落于长沙镇长沙祥苑新村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开府国用(1992)第0132XX号),上述查封的财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暂未处置)。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