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6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祖清。被执行人朱庭君。黄祖清申请执行朱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祖清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亦未自动履行。本院经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庭君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薛 山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