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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特65号

孙向军、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孙向军,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特65号

申请人:孙向军。

委托代理人:张金艳、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中路245号楼25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2900109X。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马国辉,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向军与申请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向军与申请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申请人孙向军与申请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嘉兴市乍浦东方巴黎如意湾5幢D41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申请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前退回申请人孙向军购房款16851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丁秀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黛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