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9316号

刘伟等上诉周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朱成凤,周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成凤,女,1983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林,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毓敏(周国林之妻),1979年3月7日出生。

上诉人刘伟、朱成凤因与被上诉人周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9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朱成凤于2016年8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伟、朱成凤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朱成凤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刘伟、朱成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刘伟、朱成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禹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立

书 记 员  武原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