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金明润。被执行人张贵山。申请执行人金明润与被执行人张贵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