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127号罪犯陈志河,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志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陈志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志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