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288号之一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7月30日,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5)雨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裁定,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何某某行贿一案中止审理。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已出台并施行,对该类案件数额、情节、量刑等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业务部门已做统一部署,故本案应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潘姝
人民陪审员 李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