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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948号

武建和与陈建雄、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建和,陈建雄,王桂芳,陈文兵,陈建华,施梅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948号

原告:武建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隆化县。

被告:陈建雄,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王桂芳(系陈建雄之妻),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陈文兵(系陈建雄之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陈建华,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施梅珍(系陈建华之妻),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原告武建和与被告陈建雄、王桂芳、陈文兵、陈建华、施梅珍、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武建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玲玲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