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948号
原告:武建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隆化县。
被告:陈建雄,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王桂芳(系陈建雄之妻),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陈文兵(系陈建雄之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陈建华,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施梅珍(系陈建华之妻),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隆化县。
原告武建和与被告陈建雄、王桂芳、陈文兵、陈建华、施梅珍、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武建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华、施梅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玲玲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