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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383号

潘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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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3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338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潘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潘某在担任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的发包、施工和工程款的结算过程中,多次收受工程施工负责人马某某、傅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7,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潘某在其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马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0,000元;2、2009年3、4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潘某在其办公室等处,先后8次收受傅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7,000元;3、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潘某先后3次收受吴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元;4、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潘某在其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宋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6月15日在有关部门对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关于同意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实施重组的通知,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关于金红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胡文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工程施工合同、审价报告、竣工验收材料、付款凭证,证人马某某、傅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担任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又预交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