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75号
申请人:马鑫,农民。
申请人:郑永香,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马鑫与申请人郑永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鑫与申请人郑永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永香赔偿申请人马鑫车辆修理费160元,款于2016年8月16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马鑫自行承担本车车辆修理费240元;
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