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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7128号

于广荣与李玉岐、韩恩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于广荣,李玉岐,韩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128号原告于广荣。被告李玉岐。被告韩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荣与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广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荣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锡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