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128号原告于广荣。被告李玉岐。被告韩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荣与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广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荣撤回对被告李玉岐、韩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锡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