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斌良,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斌良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尚未执行到位赔偿款119709.59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其它费用。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报本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