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523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