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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523号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523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