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兴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
被执行人:王道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张兴福与王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 宏
审 判 员 欧阳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