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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378号之一

张兴福与王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福,王道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兴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

被执行人:王道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张兴福与王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  宏

审 判 员 欧阳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