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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2628号

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26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2628号

原告:罗某,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吴某,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佳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