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2628号
原告:罗某,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吴某,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佳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