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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800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吕雪峰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吕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K区1栋-1号。

负责人:李晓林,行长。

被执行人:吕学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3007.45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