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308号原告陈凤兴。委托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兴诉被告陈利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利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兴撤回对陈利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凤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