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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890号

郭长运与许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长运,许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890号原告郭长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付洼村委前夭庄。被告许伟波,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地址河南省济源市。主要负责人刘卫林,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运与被告许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长运资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长运负担。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