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945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王明强。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