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915号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洪勇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211。
被告:古宇虹,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229。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勇锐、古宇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勇锐、古宇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