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672号
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久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林,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官长明,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邱金明,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官丽英,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桂林、官长明、邱金明、官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黄桂林、官长明、邱金明、官丽英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姚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