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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1848号

叶白燕、贺春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白燕,贺春艳,何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白燕,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桂芳,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春艳,女,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

原审

被告:何健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2016年8月4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同年8月8日收到《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白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永术

代理

审判员  郑家驹

代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有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 微信公众号“”